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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海关技术规范解读丨《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海关技术规范解读

《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

     建设规范》


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22日发布了83项行业标准(2021年第97号公告),其中《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SN/T 2032-2021)(以下简称《规范》)是对《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SN/T 2032-2019)的修订,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修订背景

《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SN/T 2032-2019)发布并实施以来,对加强进境种猪防疫管理,提高防疫水平,保障国门生物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国内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种猪进口的需求日趋旺盛,该规范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需要加以修订。为确保进境动物检疫便利通关、科学监管、严防动物疫情扩散传播等,海关总署动植司通过全面深入的调研,广泛征求种畜进口商、隔离场所有人等意见与建议,组织专家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SN/T 2032-2019)进行全面梳理,科学优化,切实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

《规范》是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的重要标准,是企业自行建设、各级海关检疫监管部门进行隔离场考核评估的依据,是海关隔离检疫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优质动物种质资源进口、严防外来动物疫病传入的有效屏障和基石。



修订内容

一、适用范围

旧版

本标准规定了进境种猪指定隔离场选址、设施与其他配套设施及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境种猪指定隔离场的建设。

新版

本标准规定了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选址、设施与其他配套设施及管理制度的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的建设。

修订后的表述更准确,清晰地描述了本规范的实际内容。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旧版

1.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NY / 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4.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医发〔2017〕25号)

5.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 第2013 号)


新版

1.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4.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

新版标准删除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补充了重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三、选址——入境口岸

旧版

进境种猪指定隔离场的设置应临近港口或者国际机场,与拟入境口岸距离应小于200km,交通便利,具有装卸动物的条件。

新版

指定隔离检疫场与入境口岸直线距离应不超过200km。交通便利,入境口岸具有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动物装卸场地和设施。装卸场地应有防止动物逃逸的围栏、围网;应便于清洁、消毒;当粪便、垫草垫料等在异常天气下有扩散风险时,应便于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动物装卸设施应便于清洗、烘干、消毒。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动物运输工具生物安全防护性能、运输过程生物安全控制及动物福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是否满足动物防疫和生物安全要求。

新版标准删除了“指定隔离场应设于国家开放口岸,邻近港口码头或国际机场”要求,将指定隔离检疫场与入境口岸距离明确为直线距离应不超过200km。增加了“入境口岸具有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动物装卸场地和设施”,同时对装卸场地和设施提出具体要求。针对“特殊情况”,增加了“开展风险评估”内容。

四、选址——动物疫病要求

旧版

指定隔离场所在地周围10km范围内没有野生动物保护区,3年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一类猪疫病发生和流行。

运输途中不经过猪疫病的疫区。

新版

指定隔离检疫场所在地周围10km范围内,3年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与猪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发生和流行。

运输途中不得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与猪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疫区。

新版标准明确了隔离场选址以及运输途中须关注的疫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与猪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五、选址——周边环境

旧版

指定隔离场周围3km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原毛原皮加工厂、兽医院、动物隔离场、畜牧兽医研究所、人工授精站、胚胎移植站、医院、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新版

指定隔离检疫场周围3km范围内无涉及偶蹄动物的下列场所,包括动物养殖小区、实验室、饲养场和隔离场所、野生动物保护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原毛原皮加工厂、动物诊疗或繁育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若指定隔离检疫场周围2~3km之间有上述场所,且与上述场所之间存在有效的天然或人工屏障时,可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和生物安全要求。

指定隔离检疫场周围1km范围内无陆生动物养殖小区、实验室、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原毛原皮加工厂、动物诊疗或繁育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

新版标准对周围环境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根据不同动物种类将原标准仅包括“3km范围”的周围环境要求,划分为“3km”和“1km”范围的周围环境要求。同时,引入了风险评估理念,提出指定隔离检疫场周围2~3km之间有上述场所,且与上述场所之间存在有效的天然或人工屏障时,可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和生物安全要求。

六、设施——外围墙

旧版

指定隔离场四周应有不低于2m的实心围墙与外界有效隔离,各个功能区之间应有不低于1.65m的实心围墙互相分隔。

新版

指定隔离检疫场四周应有不低于2m的实心围墙与外界有效隔离,各个功能区之间应有不低于1.65m的实心围墙互相分隔。在山区等地形复杂地区难以建设实心围墙的,场区周围应建有能够防止啮齿等动物出入的物理围栏等隔离设施。围栏应垂直安装,与地面紧密接触,高度应不低于2m,并使用直径不小于10cm、间距不大于2m的金属立柱牢固固定;金属网丝直径应不小于3mm,网孔不大于12×12mm。

充分考虑山区等地形复杂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外围墙的“实心围墙”要求拓展增加“有能够防止啮齿等动物出入的物理围栏等隔离设施”,并对围栏参数进行了细化。


七、设施——病畜隔离区

旧版

病畜隔离区内建有能容纳不少于隔离动物总数5%的病畜隔离舍。

新版

病畜隔离区内建有不少于本隔离检疫场最大可隔离动物数量5%的病畜隔离舍。

将“能容纳不少于隔离动物总数5%”修订为“不少于本隔离检疫场最大可隔离动物数量5%”。


八、设施——病死畜和疫畜无害化处理区

旧版

病死畜和疫畜无害化处理区应该靠近病畜隔离区,相对独立,有围墙隔离,出入口设有消毒设施。无害化场地大小能够满足要求。无害化处理操作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新版

病死畜和疫畜无害化处理区应该靠近病畜隔离区,相对独立,有围墙隔离,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出入口设有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掩埋坑方式不少于4%×核定动物容量×0.4 m2;或化尸窖方式不少于4%×核定动物容量×0.4/0.75m3;或焚烧与化制日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kg;或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单位与有资质的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场所签订有效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运输,处理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应满足《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新版标准对“无害化处理场地大小应满足要求”这种概念性和抽象性的描述予以清晰化和数字化表达,便于一线执行。无害化处理可选择掩埋坑方式、化尸窖方式、焚烧与化制处理方式、或使用单位与有资质的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场所签订有效协议。

九、其他设施

旧版

应具有与指定隔离场种猪容量相适应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防疫和环保要求。

应具有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和废弃兽医用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用于扑杀动物的设施数量能够满足要求。

应有发电、供暖、降温和消防设施,配备机动消毒和视频监控设备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新版

隔离检疫场应配备可清晰记录的视频监控设备,满足隔离检疫期间视频资料保存至少3个月。包括下列区域:隔离场出入口、围墙四角、动物接卸区域(球机和枪机至少各1个)、淋浴消毒通道入口和出口、隔离检疫饲养区(每个饲养舍两端各1个枪机、中间球机1个)、病畜隔离舍、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区、饲草饲料储存区、粪便污水处理区等。

隔离检疫场应有防动物逃逸设备及扑杀设备,用于扑杀动物的设备数量能够满足要求。

应有防鼠、防鸟设施,虫媒活动季节或地区,应有有效的防虫设施。

应配备机动消毒设备。

指定隔离检疫场内应有供水设施,水质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应有有效的供电设施,并配备发电设备、供暖、降温和消防设施。

新版标准根据现行隔离场生产管理和防疫管理实际,对视频监控设备进行了细化描述,提出了具体位置和数量要求,并明确须满足隔离检疫期间视频资料保存至少3个月。

增加“应有防鼠、防鸟设施,虫媒活动季节或地区,应有有效的防虫设施”、“指定隔离检疫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水质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删除“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要求。

十、管理制度

旧版

——防疫、消毒制度;

——废弃物、废水无害化处理制度;

——人员、交通工具、物品等进出登记及采送样管理制度;

——人员体检和防疫知识培训制度;

——饲养管理制度;

——日常监管制度;

——防火、防盗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生物安全保障制度;

——应急处置制度

新版

——防疫、消毒制度;

——废弃物、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制度;

——隔离检疫场人员体检、防疫和个人防护知识培训的制度;

——防鼠、防鸟、防虫等生物安全保障制度;

——动物饲养管理制度;

——人员、交通工具、物品(如消毒剂、饲草、饲料、垫草、垫料、药品、防护用品、生活用品)等进出登记及采送样管理制度;

——日常监管制度;

——防火、防盗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应急处置制度。

新版标准将“规章制度”修订为“管理制度”,新增了“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制度”,明确“生物安全保障制度”为“防鼠、防鸟、防虫等生物安全保障制度”、将“对人员、交通工具、物品等进出登记及管理制度”明确为“人员、交通工具、物品(如消毒剂、饲草、饲料、垫草、垫料、药品、防护用品、生活用品)等进出登记及管理制度”。

★ ★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天津海关、长春海关、宁波海关、石家庄海关、哈尔滨海关、沈阳海关

审核单位:动植物检疫司、综合业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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